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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欢迎原讼法庭就「留宿规定」作出的判决

2018-02-14

政府欢迎原讼法庭今日(二月十四日)就一宗司法复核申请作出的判决,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佣工在其雇主的住址居住(「留宿规定」)是合法的。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很高兴判决确认了『留宿规定』的合法性。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而『留宿规定』是这项政策的基石。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政府才容许输入外劳。根据这政策原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开始输入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以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明显不足的情况。」

他续说:「外佣来港前与雇主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当中第3条订明外佣须在雇主的住址工作和居住,即外佣已同意有关安排。除合约协议外,外佣和雇主必须各自在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递交的签证申请表格中向政府承诺外佣只会在雇主的住址居住。换言之,外佣在签订合约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规定』,而他们也是在此规定下获准到香港工作。如外佣不再愿意遵守合约条款,包括『留宿规定』,他们可随时终止合约。」

他解释:「政府致力保障现时在港约37万名外佣的权益,他们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根据标准雇佣合约,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合适、设有家具而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雇主也须在相关签证申请表格上承诺为外佣提供合适及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如雇主不符合规定,其申请将会被拒绝。」

如外佣认为其雇主未能提供合适的住宿地方、或其住宿的安排与标准雇佣合约所述不相符,或怀疑其雇佣权益受到剥削,可向劳工处寻求免费的谘询和调停服务。外佣亦可向入境处举报,以作出调查。如雇主违反向政府作出的承诺,及/或未有如标准雇佣合约所要求,为外佣提供免费、合适、设有家具而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入境处在考虑其日后聘用外佣的申请时,会将此列为考虑因素。如雇主有不良纪录,其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此外,如雇主在申请签证时故意就其拟向外佣提供的住宿安排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声明,可能须接受刑事调查甚或被检控有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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