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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被定罪

2017-05-15

勞工處提醒所有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該處因應今日(五月十五日)一名人士因未申領牌照而經營職業介紹所(以「永豐僱傭」名稱在旺角經營),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4,000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於去年十一月接獲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對涉案人士作出投訴。由於投訴人願意協助調查,並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名經營者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向該經營者提出檢控。

根據法例,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所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都必須在從事有關業務前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這是今年第三宗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下有關無牌經營而被定罪的個案。除永豐僱傭外,另兩間分別名為盛恩僱傭有限公司(位於尖沙咀)及以諾僱傭(位於灣仔)的職業介紹所早前亦因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而在二○一六年亦有八間職業介紹所因向求職者濫收費用或無牌經營而被定罪,分別為萬誠家傭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荃灣)、家盈僱傭中心(位於長沙灣)、以諾僱傭(位於灣仔)、金聯僱傭公司(位於粉嶺)、高尚僱傭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荃灣)(先後兩次被定罪)、盈樂僱傭中心(位於銅鑼灣)、譽景丞僱傭中心(位於大圍)及一名人士於粉嶺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依法經營,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銷。

勞工處亦提醒職業介紹所經營者須遵守已於一月十三日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守則列出職業介紹所經營者在營運時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會定期及突擊巡查職業介紹所,並可就查察到的違規事項向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處長如信納有關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按《僱傭條例》第53(1)(c)(v)條賦予的權力,而拒絕向其發出或續發牌照,甚或撤銷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濫收求職者費用的投訴或就守則的查詢,請致電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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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籍家庭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