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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在牌照指明地點以外經營而被定罪

2017-11-16

勞工處提醒所有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職業介紹所牌照所指明的營業地點經營,否則會被檢控。

今日(十一月十六日)一名人士因在其職業介紹所(名為「精聆僱傭」)牌照指明的營業地點以外經辦及管理職業介紹所,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1,500元。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於今年六月接獲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對涉案人士的投訴。由於投訴人願意協助調查,以及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名經營者於其職業介紹所牌照所指明的地點以外經營業務,因此勞工處向其作出檢控。

根據法例,除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所指明的營業地點以外,任何人不得於其他地點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

這是今年第六宗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下有關規定而被定罪的個案。除精聆僱傭外,另三間分別名為盛恩僱傭有限公司(位於尖沙咀)、以諾僱傭(位於灣仔)及永豐僱傭(位於旺角)的職業介紹所早前因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而另一間名為爪哇女傭顧用服務公司(位於銅鑼灣)則因向求職者濫收費用而被定罪;此外,有一名人士亦因於旺角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而被定罪。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依法經營,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銷。

勞工處亦提醒職業介紹所經營者須遵守已於一月十三日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守則列出職業介紹所經營者在營運時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闡明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會定期及突擊巡查職業介紹所,並可就查察到的違規事項向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處長如信納有關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按《僱傭條例》第53(1)(c)(v)條賦予的權力,而拒絕向其發出或續發牌照,甚或撤銷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此外,政府亦已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建議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罰,由現時最高罰款五萬元增加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以提高阻嚇作用。有關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至與持牌人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加強對求職者的保障。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濫收求職者費用的投訴或就守則的查詢,請致電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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