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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外籍家庭傭工

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須知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規定外傭必須經職業介紹所謀職,但個別外傭來源國政府或會有此規定。如有疑問,請向相關國家的駐港總領事館查詢。
  •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欲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領取牌照。在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應先查核該職業介紹所是否已領有有效牌照。你可在本網頁查核相關資料(只備文版本)。
  • 根據《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額不得多於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收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此規定適用於所有求職者。
  • 除訂明佣金(現時為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第一個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你收取與就業介紹有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為保障自己,在支付佣金後,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收據。
  • 如懷疑職業介紹所濫收費用,應盡快向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舉報
  • 根據《僱傭條例》第XII部,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及濫收求職者費用的檢控須在罪行發生的日期後12個月內提出。為免延誤,應盡快向當局報案。

保障自己


  • 任何人(包括僱主或職業介紹所)不得強迫你交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等)、財物(例如銀行提款卡)、與外傭權益有關的刊物/文件等。
  • 如不明白或不同意任何文件或合約的內容,則不應簽署有關文件或合約。
  • 職業介紹所不應要求你借取貸款,以償還中介費或培訓費用。
  • 不應在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例如工資、就業地址),這樣做有可能違法。
  • 勞工處已發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當中包括職業介紹所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時,可參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求助途徑


外籍家庭傭工專題網站


  • 本網站提供有關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資料,包括輸入外傭政策,以及相關的刊物和宣傳品,列出外傭及其僱主在勞工法例下及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工處鼓勵外傭及其僱主在訂立標準僱傭合約前或外傭受僱期間參閱本網站的資料及相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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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語言需要


  • 如有需要,勞工處可免費安排傳譯服務,以確保你不會因語言障礙而未能使用我們的服務。在向勞工處尋求免費的調停服務或作出投訴時,你也可自行帶同傳譯員到場。「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CHEER)是其中一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請登入以下網頁以瀏覽其服務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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