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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有關來港的指明

2020-07-18

政府今日(七月十八日)公布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施加關乎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進一步減少2019冠狀病毒病輸入個案。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任何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停留,須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有關指明將於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留意上述指明。就指明適用的外傭,他/她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有關外傭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有關外傭的;
(b)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有關外傭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二)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
(三)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四)有關外傭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有關外傭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外傭辦理乘坐飛機赴港的登機手續前,須為登機而向飛機的營運人出示顯示上述證明的文件。勞工處提醒僱主及職業介紹所(如適用)應預先為其外傭作出所需準備。如外傭未能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他/她可能會被禁止登機前往香港,新到港的外傭可能在抵港後被拒絕入境。勞工處提醒有關外傭在14天的強制檢疫期間必須留在檢疫令上的指定酒店地址。」

發言人續說:「僱主須負責外傭的核酸檢測費用。僱主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聘用外傭時,由於有關外傭或會在登機來港(或即將來港)當天或在登機來港當天之前的14天內曾在指明地區停留,僱主須向政府簽署承諾書,表明他/她們在安排外傭來港時,會遵守相關指明及承擔核酸檢測費用。如僱主違反承諾書的內容,或會被給予不良紀錄,入境處可能會拒絕他/她們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勞工處亦提醒僱主須遵守他/她們在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包括須負責外傭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

「至於職業介紹所,他/她們有責任向僱主及外傭提供準確資料。他/她們應提醒及/或協助僱主作出相關安排以符合相關指明。如有證據顯示職業介紹所違反《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規定,有關的職業介紹所會被懲處。」

已獲發牌的酒店名單上載於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網頁(www.hadla.gov.hk/cgi-bin/hadlanew/searchc.pl?client=1&searchtype=1&licenceNo=&name=&address=&room=0&district=0&displaytype=2)。在選擇酒店作檢疫用途時,勞工處提醒僱主及職業介紹所(如適用)應聯絡酒店查詢詳情,並參考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發出的家居檢疫人士的感染控制建議(www.chp.gov.hk/files/pdf/infection_control_advice.pdf)。

有關僱傭權益的查詢,請致電外傭專線2157 9537(由「1823」接聽)或透過電郵(fdh-enquiry@labour.gov.hk)與勞工處聯絡。至於外傭簽證申請的查詢,請致電查詢熱線2824 61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與入境處聯絡。

2020年7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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