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保存與僱主之間事務往來的紀錄,包括僱主確認收妥雙方已簽署的標準僱傭合約等的簽收紀錄
1.直接或間接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協助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包括設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招聘代理或中介機構)就安排有關求職者來港事宜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2.未有與求職者簽訂書面服務協議;
3. 在收取有關服務費後,未有向求職者提供付款收據;及
4. 未有確保對經營職業介紹所有關的法例有合理認識,包括但不限於《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規例》、以及《實務守則》載述的要求及標準。
未有確保向僱主所提供的資料是與職業介紹所所知的事實相符
未有要求僱主簽收紀錄以書面確認他 ∕ 她已收妥《實務守則》第4.10.6段所列刊物及表格樣本,以及未有要求僱主簽收紀錄以書面確認職業介紹所已向他 ∕ 她詳盡解釋其權益和責任。
未有與僱主簽訂服務協議
註:
我是...
現有或準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或職員
我...
正在尋找持牌職業介紹所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