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保存与雇主之间事务往来的纪录,包括雇主确认收妥双方已签署的标准雇佣合约等的签收纪录
1.直接或间接牵涉在求职者的财务事宜,协助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包括设于香港境内或境外的招聘代理或中介机构)就安排有关求职者来港事宜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2.未有与求职者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3. 在收取有关服务费后,未有向求职者提供付款收据;及
4. 未有确保对经营职业介绍所有关的法例有合理认识,包括但不限于《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规例》、以及《实务守则》载述的要求及标准。
未有确保向雇主所提供的资料是与职业介绍所所知的事实相符
未有要求雇主签收纪录以书面确认他/她已收妥《实务守则》第4.10.6段所列刊物及表格样本,以及未有要求雇主签收纪录以书面确认职业介绍所已向他/她详尽解释其权益和责任。
未有与雇主签订服务协议
注:
我是...
现有或准职业介绍所经营者或职员
我...
正在寻找持牌职业介绍所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