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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经营者/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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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职业介绍所拟用名称不应与另一职业介绍所的名称相同或极为相似。你可以把你的职业介绍所拟用名称和你的电话号码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送交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以查核拟用名称可否用于该申请。

你须亲自递交申请书(文字版本),并连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递交。请参阅申请程序流程图及申请书内的须知。


重要事项:你不得在获发牌照前经营职业介绍所,否则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

你须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递交续牌申请书(文字版本),并连同所须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请参阅申请程序流程图及申请书内的须知。


重要事项:你不得在牌照获续期前经营职业介绍所,否则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

如安排外佣就业,请细阅《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以及其他相关刊物,以了解与《雇佣条例》及雇用外佣有关的法定要求。


根据《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额不得多于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收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此规定适用于所有求职者。


你亦须确保你的职业介绍所在营运的任何时候都完全遵从所有香港法例。所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经营者、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连人士及受雇人员,以及有意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者,均应阅读《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以了解营运职业介绍所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实务守则并未列出所有相关法例),以及劳工处处长期望他们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除《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外,职业介绍所在营运时亦应遵守以下法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 《商品说明条例》
    不得在营运时,对消费者作出《商品说明条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

  • 《入境条例》
    不得协助或教唆其他人(例如雇主或外佣)向入境处职员作虚假陈述,违反逗留条件。

  • 《盗窃罪条例》
    不得在未经求职者明确同意下扣押其个人财物。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在处理雇主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 《防止贿赂条例》
    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包括不得在执行职业介绍所事务时,向任何人士索取、接受或提供贿赂。


有关在营运职业介绍所时至为相关的法例条文,请参阅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


为外佣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所须注意,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3款,外佣必须在合约上注明雇主的居所内工作及居住。一般而言,职业介绍所不应安排任何在受雇期间的外佣入住雇主住址以外的地点,包括其提供的住宿设施。


有关劳工法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热线2717 1771 (由1823接听)。如有其他查询,请联络有关部门/机构

职业介绍所牌照


根据《雇佣条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经办职业介绍所以提供就业服务,必须先向劳工处处长申请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条例阐明,所有在香港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职业介绍所的人,都必须是职业介绍所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为该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持有人的相关人士。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只获准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与该持牌人的牌照相关的职业介绍所。


简单来说,相关人士包括职业介绍所的管理层及受雇人员。根据法例,相关人士指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


根据法例,有关连人士就一间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或就一个合伙中的合伙人而言,指该合伙中其他合伙人,或其他涉及该合伙的管理的人。


任何人未领有有效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经营职业介绍所,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

分行


获发牌照的职业介绍所只可在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指明的营业地点经办业务。如职业介绍所于不同的地址经营分行,则应为每一间分行领有牌照复本。

牌照有效期


牌照有效期为一年,由发出日期起计。持牌人应确保其职业介绍所牌照(包括总行牌照及分行牌照复本)在有效期届满前获得续期。


续牌申请书应在牌照有效期届满的最少两个月前向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提交。持牌人应适时提交续牌申请书及所有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免现有牌照在有效期届满前未获续牌。

经办职业介绍所的规定


  • 职业介绍所必须于已领有牌照的地址内当眼处展示其职业介绍所牌照。
  • 职业介绍所以必须于已领有牌照的地址内当眼处展示关于订明佣金的《职业介绍所规例》附表2。

违反以上规定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最高可判处罚款10,000元。

更改业务资料/停止经办职业介绍所


以下业务资料如有任何更改,持牌人须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事务科–

  • 更改被提名经营者 – 更改后14天内。
  • 更改持牌人的有关连人士 – 更改后14天内。
  • 更改持牌人的受雇人员– 更改后14天内。
  • 更改职业介绍所营业地点 – 更改前不少于14天。
  • 停止经办职业介绍所 – 职业介绍所停业后7天内。有关牌照(包括总行牌照及分行牌照复本)须于同一期限内交还事务科。

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劳工处处长根据《雇佣条例》第62A条颁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文字版本)供业界依循,以促进职业介绍所业界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


劳工处可就查察到的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能符合实务守则所载述的法定要求及/或标准,向职业介绍所发出警告信,敦促其纠正。劳工处处长决定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时,可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职业介绍所的相关纪录及/或其达到实务守则所载列的要求及标准的能力。


公众人士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办公室免费查阅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亦可在劳工处网站及本专题网站下载。

有用文件及表格


所有职业介绍所经营者及准经营者均应阅读《经营职业介绍所实务指南》,以了解申请职业介绍所牌照及经营职业介绍所应遵守的法定要求及程序。


所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经营者、持牌人或拟作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连人士及受雇人员,以及有意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者,均应阅读《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以了解营运职业介绍所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劳工处处长期望他们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表格

视乎所需提交申请书/通知书的类别,申请人需向事务科递交不同的表格及文件。请按此索取常用表格。


根据《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第4.2.3段,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公司董事及∕或被提名经营者的联络资料有任何更改,应在切实可行时间内(最理想为14 天内)尽快以表格CoP-F1通知事务科。另外,如职业介绍所的「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有任何人事变动(包括新增、离职或职位调动),必须于变动后14天内将更改详情填报于表格EA-LOA(文字版本)内。如表格EA-LOA内的空格不足以填报所有「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资料,请使用「补充页-有关连人士(EA-LOA-Supp-RP)(文字版本)」及 「补充页-受雇人员 (EA-LOA-Supp-EE)(文字版本)」。请将填妥的表格及附页授权书(如适用)正本邮寄至事务科。


如有需要,职业介绍所亦应递交表格EAP-F1以更新其在此网站(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的资料。


如职业介绍所欲以电邮方式更快捷及方便地收取由事务科就牌照事宜所发出的电子一般缴款单(新牌申请除外),请填妥及签署电子账单服务登记表格(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并把表格正本送交事务科。


你可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网址:https://www.gov.hk/sc/residents/government/payment/egdns.htm),查看有关启动及进入电子一般缴款单帐户、电子帐户管理事宜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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