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回到最上

劳工处

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

寻找持牌职业介绍所

发牌规定


根据香港法例,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业务前,必须先向劳工处处长领取牌照。

雇主或求职者使用职业介绍所的服务前,应先查核职业介绍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你可使用此网站的搜寻器,以找出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职业介绍所。如有疑问,请联络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

每年获发牌照的人士及职业介绍所的名单会在宪报刊登。请按此参阅最新刊登在宪报的获发牌照的人士及职业介绍所的名单。

此外,根据法例,除订明佣金(现时为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第一个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职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或收费。

如怀疑有人未领有有效牌照而经营职业介绍所或向求职者滥收佣金,请向事务科举报。任何人如未领有劳工处处长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经营职业介绍所或滥收佣金,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

雇主须知


除了确保职业介绍所领有有效牌照外,你可从网站、讨论群组或向亲友查证职业介绍所的信誉。

为保障你的权益,应在付款前与职业介绍所厘清并议定服务详情,包括涵盖范围、分项收费、外佣到任日期、退款或更换外佣安排等,并在付款后索取收据。议定的条款应载于经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内。如职业介绍所没有履行任何一项议定的条款或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应向消费者委员会或香港海关求助。

《商品说明条例》资讯由香港海关提供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商品说明条例》资讯,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


劳工处已发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当中包括职业介绍所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标准。使用职业介绍所的服务时,可参阅《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求职者须知


根据法例,除订明佣金(现时为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第一个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职业介绍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你收取与就业介绍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为保障自己,在支付佣金后,应向职业介绍所索取收据。求职者如怀疑职业介绍所滥收费用,应尽快向事务科举报

事务科收到有关职业介绍所涉嫌违反《雇佣条例》及/或《职业介绍所规例》的投诉后,会立即作出跟进。在调查过程中,事务科会按需要约见投诉人以取得更多资料,或在决定向涉嫌违法的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时,邀请投诉人担任控方证人。


为保障求职者,《雇佣条例》第56条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在营业地点保存求职者的纪录,当中须载有求职者的姓名、地址、香港身份证号码(如并非香港居民,其护照号码及国籍)、所收取费用及佣金(如有)、受雇日期及雇主的姓名或名称与地址,以供劳工处查阅。

我是...

现有或准职业介绍所经营者或职员

 

 

了解更多

我...

正在寻找持牌职业介绍所

 

 

了解更多

我是...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