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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佣工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须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规定外佣必须经职业介绍所谋职,但个别外佣来源国政府或会有此规定。如有疑问,请向相关国家的驻港总领事馆查询。
  •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欲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必须先向劳工处处长领取牌照。在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前,应先查核该职业介绍所是否已领有有效牌照。你可在本网页查核相关资料(只备文版本) 。
  • 根据《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额不得多于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收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此规定适用于所有求职者。
  • 除订明佣金(现时为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第一个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职业介绍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你收取与就业介绍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为保障自己,在支付佣金后,应向职业介绍所索取收据。
  • 如怀疑职业介绍所滥收费用,应尽快向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举报
  • 根据《雇佣条例》第XII部,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及滥收求职者费用的检控须在罪行发生的日期后12个月内提出。为免延误,应尽快向当局报案。

保障自己


  • 任何人(包括雇主或职业介绍所)不得强迫你交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等)、财物(例如银行提款卡)、与外佣权益有关的刊物/文件等。
  • 如不明白或不同意任何文件或合约的内容,则不应签署有关文件或合约。
  • 职业介绍所不应要求你借取贷款,以偿还中介费或培训费用。
  • 不应在合约内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工资、就业地址),这样做有可能违法。
  • 劳工处已发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当中包括职业介绍所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标准。使用职业介绍所的服务时,可参阅《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求助途径


外籍家庭佣工专题网站


  • 本网站提供有关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资料,包括输入外佣政策,以及相关的刊物和宣传品,列出外佣及其雇主在劳工法例下及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工处鼓励外佣及其雇主在订立标准雇佣合约前或外佣受雇期间参阅本网站的资料及相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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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语言需要


  • 如有需要,劳工处可免费安排传译服务,以确保你不会因语言障碍而未能使用我们的服务。在向劳工处寻求免费的调停服务或作出投诉时,你也可自行带同传译员到场。「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CHEER)是其中一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资助的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请登入以下网页以浏览其服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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