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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被定罪

2016-11-04

劳工处提醒所有欲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在开始营运前取得牌照,否则会被检控。​

​该处因应今日(十一月四日)一名人士因未申领牌照而经营职业介绍所,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5,000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于去年十二月接获两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就涉案人士在粉岭区为她们转介工作及滥收费用的投诉。经调查后,由于有足够证据显示该人士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及两名外佣愿意出任控方证人,劳工处遂向该人士提出检控。​

​根据法例,任何机构或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为他人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为目的的业务,均受《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所规管。不论其经营模式或所介绍的职位类别,所有职业介绍所都必须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这是今年第八宗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下有关向求职者滥收费用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的个案。早前七间被定罪的职业介绍所为万诚家佣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家盈雇佣中心(位于长沙湾)、以诺雇佣(位于湾仔)、金联雇佣公司(位于粉岭)、高尚雇佣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盈乐雇佣中心(位于铜锣湾)及誉景丞雇佣中心(位于大围)。​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或滥收费用的投诉或查询,请致电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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