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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雇佣(修订)条例》刊宪

2018-02-09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雇佣(修订)条例》。《条例》已于同日生效。

根据《条例》,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罚款港币五万元提高至罚款港币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此外,检控这两项罪行的法定时效限制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条例》亦把滥收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包括职业介绍所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员)、增订劳工处处长(处长)可考虑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的新理由,并为处长就职业介绍所发出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

立法会于二月一日通过《条例》。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将为求职者提供更佳保障,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因为他们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权益,容易堕入不良职业介绍所的陷阱而被滥收佣金。《条例》亦将有助提高职业介绍所的服务水平。」

根据《条例》新增的第62A条,处长今日颁布最新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以取代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颁布的《守则》。《守则》的主要修订在于反映《条例》的新法例规定;阐明职业介绍所在处理求职者护照或个人身分证明文件时应达到的服务标准;要求职业介绍所提醒雇主在签署标准雇佣合约前向外佣提供有关住宿的资料,以提高外佣对其住宿安排的了解;列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规定;以及新增表格样本以供职业介绍所参考。

职业介绍所必须依从《守则》的规定和标准。根据《条例》,职业介绍所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该等人士的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于该等人士的人员如没有遵从《守则》,处长可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

公众人士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办公室(地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免费查閲《守则》。《守则》亦可在劳工处网站(www.labour.gov.hk)及「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www.eaa.labour.gov.h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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